值守应急工作指南(2)

发布时间:2024-10-27 11:12:39    浏览: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置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政府层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报送与处置是把握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态势、科学做出应对决策的基础;在社会层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是正确应对突发事件、避免社会恐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对处置的依据。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消亡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突发事件状态、性质、特征、程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行为的信息;或者是整个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应急管理者采集、加工和输入、输出的信息的总称。

  1.为达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目的,形成应急管理行为而采集或加工的突发事件信息。主要表现为反映应急管理客体运行状态以及可能影响应急管理客体运行状态的各种原始的突发事件信息和突发事件预测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从不同角度,按其内容和作用可以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不同的分类(表2-1)。

  突发事件信息是专门为应急管理目的和应急管理活动服务的,与其他信息相比,突发事件信息的特征更为明显:

  突发事件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们凭空捏造的。它反映着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消亡的状况与规律,反映着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真实情景。突发事件信息的这种客观性,意味着突发事件信息可以被获取、感知、检测、识别、存储、传递、处理、显示、记录、复制和控制。

  突发事件信息主要表现为对于应急管理中的预防预警、应急决策、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监督控制等。这种有用性,不仅要体现在时间上的及时和数量上的适当,更要体现在质量上的准确真实和适用。否则,其有用性就会大大降低。

  应急管理活动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突发事件信息也必然是综合性的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及其应对时间和空间的反应、形状和程度的描述、原因和结果的形成、过程和行为的生成等。因此,应急管理必须全面的采集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加工,才能充分认识和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使应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行为建立在尽可能科学的基础上做到综合利用。

  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突发事件信息的时效性。突发事件应对是发展变化的,在应对过程中的信息相对某个时段可能是有效的,而过时的信息是无效的。因此,应急管理工作者一定要有捕捉和追踪信息的热情,要有占有信息的紧迫感。

  表现为不同领域或不同层次的应急管理对同一信息资源的共同使用。例如,2003年我国实施的控制“非典”疫情措施和防治“非典”科技攻关,对全球抗击“非典”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突发事件信息随着情况的变化、时间的推移、状态的发展等而不断扩展。一方面人们总是不断地通过应急管理实践对原有信息进行适当的补充,使之更加符合实际,以指导人们的再实践;另一方面,某些突发事件信息由于传输渠道的多样性和快速化,可以迅速扩展,为社会广泛应用。

  突发事件信息是能够控制的,可以公开也可以隐瞒;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可以采集也可以传递。掌控好突发事件信息对于有效处置和控制事态发展至关重要。

  突发事件信息十分丰富。从突发事件本身而言,既有传统的也有非传统的;既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既有常见的也有罕见的;既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从突发事件应对而言,既有快速处置的也有逐步推进的;既有过程复杂的也有过程简单的;既有成功应对的典范也有处置失误的案例。

  应急管理活动由应急管理主体、应急管理客体、应急管理环境等要素构成,是应急管理系统的运动状态。突发事件信息既是应急管理的基本要素,又是系统中各要素有机结合和相互作用的介质。离开了信息,既不能有应急管理系统的存在,也不能有应急管理活动的存在。应急管理工作实质上就是以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为中心的工作。

  (二)应急管理过程就是应急管理者对突发事件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置的过程,也是应急管理各个组织发挥作用的过程

  应急管理过程实际是一个以信息为媒介,表现为信息的不断输入、输出和反馈的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是应急管理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相互之间沟通联系、协调行动的桥梁和纽带。在实际应急管理活动中,为了使整个应急管理机构步调一致、协调配合,实现共同的目标,就必须通过上述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之间经常沟通联络,以协调行动。信息就如同一只无形的手,把各方面的思想、行动紧紧连在一起,融为一体。因此,任何一个应急管理系统要想正常运行,突发事件信息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在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条件下,面对日益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和频发的突发事件,谁掌握了突发事件信息,谁就拥有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各级领导者要在新的形势下做到决策科学化,必须掌握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的各种突发事件信息。通过对各种信息和方案进行比较,才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临危不惧、果断决策、科学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说,突发事件信息是领导进行科学决策的基础,领导决策的正确与否取决于是否掌握准确和完备的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的采集是突发事件信息流程最基础的环节。从现实情况看,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自身的监测网点、仪器、手段等获取信息。各类突发事件产生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必须建立多种采集信息的途径,才能有效监测各类突发事件,在其发展初期监测其苗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及时掌握其趋势。

  1.全面。既要重视对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也要重视对突发事件背景、产生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的采集。

  2.真实。在信息采集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鉴别,剔除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对一些模糊的信息,要追根溯源弄清楚;对于一些存在重大疑问的信息,不可急于上报。

  3.多方面采集。既要重视从政府渠道采集,也要注意从新闻渠道采集;既要从当地政府采集,也要从主管部门采集。

  突发事件信息的加工就是将杂乱无章的原始信息按需要进行梳理,剔除次要的、相互矛盾的信息,编辑精练、准确的信息,然后进行各种信息资料的比较,从中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趋势及特征。

  1.事前信息加工。如对突发事件易发地区的调查,突发事件趋势和对策分析,风险隐患和危险源排查信息。

  2.事中信息加工。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扩散情况、所需资源等,分析各种处置方案的可行性,估算成本,处置措施的效果等。

  3.事后信息加工。分析突发事件破坏情况和损失情况、对当地的影响,应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恢复重建工作等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的传递主要是通过合适的渠道将加工后的信息传递到应急管理的各个部门。信息传递是联结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的中间环节,是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通过政府部门传递。这是突发事件传递的权威渠道,突发事件信息在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中传递,是准确、全面的传递渠道。

  2.通过新闻媒体传递。媒体是最快捷和覆盖面最广的信息传递工具之一,在传递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实况报道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通过社会公众传递。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传言等途径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是社会公众互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监督政府、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工作的重要途径。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在行使应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或拥有的突发事件信息以便于知晓的形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水旱、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起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高效、互为支撑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为政府应急决策和应急指挥提供依据。

  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是正确进行预测、预警、处置和救援的基本前提。因此,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现有的信息汇集途径和传输渠道,建立相互畅通、高效统一、反应迅速、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信息报告的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的高低,不仅对监测和预警有决定性的意义,并且直接影响到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恢复与重建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地汇集、储存、分析和传输相关信息,是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创造条件。统一的信息系统不仅是监测和预警的综合信息中心,而且是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的指挥联动系统。

  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统一的信息系统作出规定外,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应急预案也对相关的信息系统作出了规定。但这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大都只从某个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部门的角度对信息系统作出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也往往囿于本地区的范围之内,缺乏整体性和关联性。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对各个领域内、各个部门内的信息系统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实现跨领域、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统一的信息系统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的信息系统,其包含的主体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监测网点是信息系统的第一个环节,负责汇集各类原始的相关信息,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的性质,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设立。例如,在自然灾害中,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地震监测台网;在公共卫生事件中,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在事故灾难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和监控,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监测网点对原始信息作出初步分析、储存后,将其报告或者传输相关专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因为汇集而来的信息是孤立的、静止的,需要由专业机构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其进行加工提炼,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后才能对客观局势进行科学判断和预测。因此,分析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关键环节,是连接监测和预警的桥梁,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处置具有重大意义。信息传输是连接信息系统内各主体的通道。信息传输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通报信息;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各主体应当在系统中互通有无,形成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的机制。

  1.政府应急管理系统。一般来说,政府应急管理系统由信息化硬件和支持软件、信息通讯系统、应用软件构成。其功能是:数据库供授权用户获取资料;数据库用于支持决策,形成执行汇报系统;网上的参考图书馆,加速系统内部知识传递;图像储存和检索系统,用于保存通讯中的图像信息,供公众查询信息、支持撰写调查报告;工作流程管理,用于追踪应用软件和文件执行情况,答复质询;交互式语言回应系统,用于便捷地回答公众请求和询问。

  目前,国家将利用现有办公设施和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建设平台基础支撑和综合应用系统,建立应急平台技术标准规范,开发成套应用软件系统,为各级应急平台使用提供服务,实现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事态跟踪、指挥协调、专家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功能。在加快国家应急平台建设基础上,推进地方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等级和预警标准,完善预测预警系统,规范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2.专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现有专业信息系统与政府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形成完整的信息系统体系。例如,依托民政、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和地震等部门综合系统,形成完整的灾害信息管理体系;整合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海上搜救、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等专业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体系;完善环境、公共卫生、信访、银行、证券、保险、反恐等部门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公共卫生、环保、经济安全及社会安全信息管理体系。

  3.其他辅助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例如,地理信息系统用于将各种数据来源汇集,通过交互分析,能够支撑突发事件事态评估;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改善应急管理方面的财政管理,确保财政管理负责和可控,妥善处理灾难救济金;资产和后勤信息系统用于支持整个应急管理机构、财产和后勤相关的所有职能,并做好善后工作;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用于提供具备领导、规划、操作、命令、控制、沟通、搜索、救援、法律执行、教育、运输、医疗、建筑、仿真、救火等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知识系统用于满足应急管理对于知识的需求,推进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保持可持续发展。

  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任务。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切实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常态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形成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立来源广泛、渠道畅通、信息准确的突发事件信息采集系统是政府应对危机预案体系的基础性环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危害极大。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关键是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先兆,提前预警,掌握突发事件控制的最佳时机。而建立来源广泛、渠道畅通、信息准确的突发事件信息来源系统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前提。

  1.全面广泛。只有全面、广泛地采集信息,才能完整地反映突发事件本身和应急管理活动的全貌。信息采集中,既要重视对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直接采集,也要善于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获取信息。从现实情况看,主要是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自身的监测网点、仪器、手段等获取信息。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每一大类中又分为若干子类。如此种类繁多的突发事件,其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因此,必须建立多种采集突发事件信息的途径,全面、广泛采集突发事件信息,才能有效监测各类突发事件,在其发展初期监测其苗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及时掌握其趋势,以便及时掌控局势,在应对工作中占据主动地位。

  2.真实可靠。在突发事件信息采集过程中要随时注意鉴别、剔除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对于一些模糊度较大的信息要追根溯源,切忌模棱两可;对于一些暂时弄不清的信息,一般不可急于传递出去。突发事件信息要经过加工处理变成真实可靠的信息。加工就是将杂乱无章的原始信息,按需要进行梳理,然后进行各种信息资料的比较,从中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特征。在此基础上,剔除不可信、不真实的信息,力求把误差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对信息含量、价值、时效进行判断,编写简明、准确、适用的信息,服务于应急管理工作。要进行3个方面的加工:①对突发事件发生前的信息进行加工。如对易受灾地区的地理环境、人口密集状况与分布情况的调查,对经济状况包括失业、贫困、收入分配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对社会状况包括文化、意识、种族等情况的调查,等等。②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扩散情况、所需资源等;分析各种处置方案的可行性、估算成本、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施情况等。③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突发事件破坏情况和灾害损失情况;分析突发事件对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重建规划、受灾人群重建意向等情况。

  3.要确立渠道。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于各种各样的渠道,掌握这些信息源流,对于尽可能地采集已发生与潜在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十分重要。

  1.通过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信息。在应急管理体系上建立上下协调、左右衔接的信息系统,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目标,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工作。

  2.通过媒体采集信息。现代社会中,媒体由于能够触及最广大的公众,已经成为一股重要的力量。实践证明,媒体在采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实况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是政府及其部门和应急管理相关机构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主要手段。

  3.通过全球互联网采集信息。随着网络的普及,全球互联网日益成为大众采集和传递信息的又一主要途径。互联网与媒体在采取信息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媒体由少量信息发布者和撰稿者掌握主动;而在网络上,应急管理机构可以采集大量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潜在的信息),并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主动地与相关部门、组织和公众进行信息互动和交流。

  4.通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采集信息。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可以列出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对这些突发事件进行系统的归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

  5.通过社会调查采集信息。社会调查就是运用观察、询问、测试等方法直接从社会中了解情况,采集资料和数据的活动。利用社会调查采集到的信息是第一手资料,比较接近社会、接近生活、接近实际,比较真实可靠。可以组织召开一些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或者到实地开展调研,听取各方面人士(包括专家、群众、应急管理工作者)的看法和意见,了解和掌握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社会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广泛,既可以来源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系统内部信息,也可以来自新闻媒体、群众。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网点、专业机构、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监测情况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各市(州)、县(市、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采集和掌握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关注的发生在本地区或发生在本地区外但可能引起本地区社会不稳定的突发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媒体有责任、有义务对所获得的有先兆的突发事件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5.各市(州)、县(市、区)、单位值守应急部门或相关机构要注意从互联网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7.各市(州)、县(市、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上报。

  8.各级政府值守应急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应针对每个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及领导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通过约稿形式主动挖掘深层次信息。

  准确研判突发事件信息及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是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落实监测预警手段、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值守应急机构及各相关工作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趋势研判分析制度,提早采取预防应对措施,遏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突发事件信息、趋势研判制度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应对措施等。研判分析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别,实行部门牵头、归类分析、定期报送和集中研判。

  1.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信息、趋势研判报告起草,报经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通报下级政府、本级应急委成员单位,要求其尽早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同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积极组织开展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隐患点及突发事件信息;对违反突发事件信息、趋势研判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工作责任。

  2.接报各种途径获得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值守应急部门应认真阅读,检查其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要素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报送标准的按规定范围报送。

  3.接报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多途径及时核实补充有关内容并按规定范围报送。但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将后续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标准中没有列出的信息、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充分考虑其性质、影响及领导关注程序,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情况等,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后确定报送范围,按规定报送。

  5.接报其他渠道报告的重要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向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核实,符合报送标准的,注明核实情况后按规定范围报送,并要求被核实单位即报书面信息。

  6.接报多个单位同时报告同一事件信息,原则上合并报送。但要特别注意有关数据是否有不同或存在冲突。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8.接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后,接报的经办人员应主动与现场指挥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跟踪掌握事态发展变化,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并适时按规定报送。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创造条件。

  1.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所涉及的相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向省政府报告。

  (3)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报告标准,负责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或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充分利用设在乡村和社区的综合治理、卫生、民政、司法、计生等方面的信息报告员及时报告突发事件的信息。

  (1)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等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按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与报告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

  (2)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3)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各市(州)、县(市、区)、单位通过省党政综合信息网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或以传真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告遵守相关规定。

  (5)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采集、汇总、报告。

  (6)加强信息核实工作,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各有关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前,要及时主动地与各相关单位、部门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统一上报口径;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重要情况,要以各级政府应急部门提供的数据或重要情况为准。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属市(州)、县(市、区)政府、省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周边县(市、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省行政主管部门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不超过6小时。

  (2)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县政府、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3)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县(市、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县(市、区)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4)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各街道、各部门要做好信息报告相关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传输畅通。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的事件信息和尚未发生但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以及重大隐患信息,纳入信息报告范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形式有电话、传真、邮件和书面报告等。

  1)编辑手机短信呈报。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必要时立即编辑简短手机短信,向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委常委、县(市、区)委办公室主任、分管对口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办主任、县(市、区)委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县(市、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报告。国家法定节假日,先报值守应急带班领导。

  2)通过电话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要时通过电话逐级向上述领导报告,或者报告过程中,根据每一级领导的指示再报告,如果上述领导一时无法接听电话,或出差在外,经请示已报告的县(市、区)领导可越级上报。

  3)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除逐级向上述领导报告外,还应向其他常委、副县(市、区)长报告。

  4)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各县(市、区)在向市(州)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省政府直接报告。信息报告的范围、时限、渠道,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5)夜间(0:00~8:00)发生的突发事件,先报告县(市、区)政府应急办领导和县(市、区)委办信息科负责人,再根据指示确定是否向县(市、区)领导报告。

  1)编辑手机短信呈报。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必要时立即编辑简短手机短信,向市(州)委书记(秘书)、市(州)长(秘书)、分管市(州)委常委、市(州)委秘书长、分管对口工作的副市(州)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州)长、市(州)政府秘书长、市(州)委分管副秘书长、市(州)政府分管对口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州)委办分管副主任、市(州)政府应急办主任(兼报市委办信息调研科科长)报告。国家法定节假日,先报带班领导。

  2)通过电话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要时通过电话逐级向上述领导报告;或者报告过程中,根据每一级领导的指示再报告;如果上述领导一时无法接听电话,或出差在外,经请示已报告的市(州)领导可越级上报。

  3)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后,除逐级向上述领导报告外,还应向其他常委、副市(州)长报告。

  4)夜间(0:00~8:00)发生的突发事件,先报告市(州)政府应急办领导和市(州)委办信息科负责人,再根据指示确定是向市(州)领导报告。

  5)制作《值班信息呈批表》呈报。接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后,需立即呈市(州)领导阅示的或需市(州)委、市(州)政府协调处理或表态的,及时填写值班信息呈批表呈批。

  6)编辑内部刊物《值守应急信息》呈报。《值守应急信息》内容包括:当天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采集并选取符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标准和特殊的突发事件信息;上级领导和市(州)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指示和批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领导批示(指示)情况反馈;有关工作动态、预测预警信息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等信息。经市(州)政府应急办领导审定后于次日上午上班前分呈市(州)领导。

  (3)向省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州)政府应急办负责起草,一般要与市(州)委办、市(州)有关部门沟通,统一口径。可采用市(州)委办和职能部门综合起草报省政府报省的稿件,或者由市(州)政府应急办综合有关部门(单位)的文稿拟出草稿,报市(州)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必要时,报市(州)委常委、副市(州)长审定],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通过省政府值班信息系统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紧急情况下,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先电话口头报告。报告前要与市(州)委办和有关部门沟通,要实事求是,不明晰的数据和情况一般不报。

  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根据市(州)领导指示,必要时以市(州)政府名义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4)向相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接报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视情况需要做好通报工作。市(州)、县(市、区)如果启动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应视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要协调有关部门迅速作出响应,做好进一步的沟通,确保反应灵敏、联动协调、处置高效。同时做好有关通报记录。

  1)通报市(州)、县(市、区)委办等相关科室,提醒其准备好市(州)、县(市、区)有关领导需要的材料(例如领导召开现场会的讲话稿、报上级的检查报告等)。

  2)通报政府新闻办、必要时通知新闻单位派记者到现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其根据自身职能或者市(州)、县(市、区)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

  3)视情况需要,经请示市有关领导后通报军分区、武装警察部队、驻地部队等有关单位,请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衍生、次生事件。

  4)涉及或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的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通报相关周边地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5)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除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外,还应主动跟踪、掌握事态发展动向,当突发事件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增加等新情况;有关抢救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成立的调查组调查情况;对突发事件的总结等,要按上述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6)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部门(单位)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尽快起草新闻通稿,报经当地党委办、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新闻办审核,请示在现场处置的领导或其他有关领导同意后,及时按规定发布,不能擅自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并经省领导签署后发有关新闻单位,地方政府予以协助。

  对于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一般由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负责部门(单位)和政府新闻办把握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一并通报给媒体。

  1)接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经审核,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按规定范围报送。接到各部门(单位)以电话形式报送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应认真做好电话记录,按规定范围报送。同时要求其即报书面信息。

  2)其他渠道接报或获知的突发事件信息,可迅速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部门(单位)核实。符合上报标准的,注明核实情况后,按规定范围报送。

  3)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按规定范围报送。但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将后续情况及时报告各级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4)接到有关方面对同一事件报送的信息,若情况基本相同或无重大显著变化,不再重复报送。

  1.向各级政府领导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值守应急部门应及时跟踪、采集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部门(单位)。

  2.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指示,要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向作出指示的领导(秘书)复述、核对,予以确认。

  3.接到上级领导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可使用手机短信形式向下级政府相关领导报告有关情况;也可使用《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4.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及时跟踪续报进展情况。接报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领导批示(指示)情况反馈,按照信息报送方式及时报送领导。

  5.每月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报告及时准确、信息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信息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在行使应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或拥有的突发事件信息以便于知晓的形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主体是法定行政机关,具体是指由有关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部门。信息发布的客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信息发布的内容是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主要指公共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在发布内容之列。信息发布的形式是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且以方便于公众的方式主动公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其中应重点予以公开的内容有11个,涉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有2个(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此外,该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之一是“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政府应重点公开的信息之一是“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采集、整理与分析、核实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客观、准确、全面。

  2.根据舆情监控,确定信息发布的目的、内容与重点、时机。其中,有关行政机关要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或者作一定的技术处理。

  3.确定信息发布的方式,并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常用方式有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政府网站发布、宣传单。

  1.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指以不同方式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具有一致性,做到数据统一、口径一致。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信息的搜集与报送的过程中存在着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当偏差矫正之后,行政机关应在后续的信息发布过程中予以说明和解释。

  2.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突发事件信息准确可靠。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迫切希望从权威部门了解到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危害、影响范围、演化趋势以及政府的应对措施等真实的信息。为了做到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应该确保信息的客观性与全面性。

  3.及时性。所谓及时性是指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反应迟缓,不能及时发布信息,人们将转向小道消息,以满足知情的需要。抢占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发布权威信息,是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社会恐慌的有效途径。

  4.连续性。突发事件往往持续一段时间,而且发展态势瞬息万变。因此,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信息发布的连续性,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5.公众导向性。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坚持以公众的知情需求为导向,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提供公众亟须获取的信息。同时,信息发布的形式与技巧方面,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性与理解能力,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此外,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要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地对待突发事件。

  政府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开事件发生的实情和政府处置过程与结果。所以,应急新闻发布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发布相比较在启动上具有被动性。此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还具有如下特点:

  1.突发性和动态性。突发事件信息的形成具有突发性,及时获取事件对象的准确信息是应急新闻发布的前提。由于应急处置工作是过程性的,事态发展也存在不确定因素,相关信息必然也是动态的,需要持续不断地快速采集信息。因此,应急新闻发布必须根据应急处置的最新进展,源源不断地采集信息并向公众介绍,形成完整的信息发布链,满足媒体传播诉求和公众知情需要。

  2.紧迫性和表态性。应急新闻发布的信息通常是公众高度关注的,因此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诉求十分强烈。这就使应急新闻发布具有紧迫性的特点,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权威信息。同时,在应急新闻发布中必然涉及政府的立场、态度和责任。由于发布的紧迫性,通常在首次发布时还来不及形成调查结论。应急新闻发布中的政府表态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形象,也是媒体报道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必须审慎把握。

  3.负面性和修复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急新闻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负面性。对于应急新闻发布中存在的负面性内容,既要坦诚面对、不加掩饰,又要准确表达、不随意推断。如何在负面信息影响之下再树政府形象,是应急新闻发布中必须要重视的内容,必须通过恰当的信息组织和表达予以体现。应急新闻发布的修复性主要是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对相关事态进行科学处置予以体现,不能对事件本身和处置信息进行截流、淡化,甚至隐瞒和掩饰。需要各有关方面从大局出发提供大量的准确信息,以信息服务媒体报道,在服务媒体报道中引导舆论。在处置过程中再树政府以人为本、认真履责、务实高效的形象。

  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构建与公众良性关系的主要方式,已成为政府常态工作机制下不可或缺的内容。为此,我国以制度化的方式积极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不断完善其组织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新闻发布水平。

  1.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机制既是一项制度,又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完善的法制建设是应急新闻发布机制的根本保证。国家立法层面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为建立应急新闻发布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使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国家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机制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确保应急新闻发布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湖南省已经逐步建立起省政府、省直机关、市(州)三级新闻发布机制,下一步还将新闻发布制度延伸到企业、高校和县(市、区),以尊重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建立应急信息平台是应急新闻发布的技术支撑。应急信息平台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信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构建起来的综合应急技术体系,是突发事件信息的汇集点,使分散的应急信息得以互联和共享。应急新闻发布的效果,取决于发布人是否掌握了大量的突发事件的背景知识和实际情况,同时要根据现场具体实际情况对事态的发展作出一定的估算和预测。应急信息平台由政府构建,为应急新闻发布的统一性要求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撑。

  3.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应急新闻发布机制最重要的形式之一。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通过各种形式为政府代言,发布突发事件新闻。新闻发言人制度构筑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平台,一方面向公众传达了政府的决策信息,另一方面使得民情上达,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的舆论渠道,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